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8162号
原告:赵某,男,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赵某某,男,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杨某某,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蒙某,男,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冉某某,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赵某、赵某某、杨某某、蒙某、冉某某与被告莫某、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赵某某、杨某某、蒙某、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赵某、赵某某、杨某某、蒙某、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