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与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91执异字4号 异议人(案外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该案在诉讼中的保全裁定,于2015年9月15日制作(2015)镇经执字第0140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在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114万元。2016年1月14日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因我司与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法院从我司提取114万元的货款。 申请执行人***辩称:根据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在设备投入运行三个月或运到现场后六个月付合同总额的30%。法院保全的114万元系在30%范围内,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现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请求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查明:***与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的申请,依法保全了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在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帐款114万元,此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结欠***垫付款179万元,逾期付款的利息57924元,该款由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二、案件受理费10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55元,由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负担。由于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制作并送达(2015)镇经执字第0140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在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114万元。2016年1月14日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提取执行裁定。 另查明,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交付了114万元的货款。 上述事实由执行异议书、本院(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2015)镇经执字第0140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谈话笔录和本院已提取114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2015)镇经执字第0140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执行阶段以被执行人镇江二十一世纪输配电有限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提出异议,并不在异议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邢台旭阳化工有限公司针对本院(2015)镇经执字第01406-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纪开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