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飞翔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1269号
原告平顶山市飞翔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袁 满 书 记 员 闫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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