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唐贤街新岗村7号。
法定代表人:梁无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392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中,上诉人同於琳娟通过微信这种信息网络方式订立涉案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收货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深业华府三期建筑工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可以确定本案收货地址即合同履行地。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公司住所地的雨山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是买卖双方通过“线上订立,线下交货”方式成立的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三期建筑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孝兰审判员吴静旻
审判员 费   长   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郝静静
书记员李传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