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214某某与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2121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1868313U,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群益民营区1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