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7956号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XR1W29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昆街126号。
责任人:***。
被告: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1868313U,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群益民营区1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昆山市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2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