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5万元;案件受理费12565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无可提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明英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