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702民初664号
原告: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裕康路*号裕康花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党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母德乘,系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长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4月12日出生,现住:丽江市玉龙县。
原告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6月8日,原告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8元,减半收取计6529元,由原告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昆明富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