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申2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在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时首选公告送达,在没有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就已经发布送达公告。在电话送达、邮寄送达过程中,原告所留2个号码均有效的情况下只联系过1个号码,邮递员在号码有效的情况下仅因未联系上便轻易退回邮件,之后原审法院也未尝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缺席开庭,并在判决后公告送达判决书,故原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上诉的权利,依法应当再审。2.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延期交货的违约情形,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因此未支付后面的货款,原审法院违法送达缺席审理,导致申请人未能应诉抗辩,申请人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依法应当再审。综上,原审法院违反送达规定,在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审理,剥夺了申请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提起上诉的诸多权利,缺席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也与真实情况不符。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采用电话联系、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分别向申请人送达本案起诉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因在按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未果后,最终才按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进行庭审并在开庭审理后以公告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所称一审程序违法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欠款金额并无异议,加之申请人另案主张被申请人逾期交货并诉请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的(2023)云01民终7534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逾期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即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情形等观点并不成立。现申请人针对其申请再审观点并未提交有效的新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天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