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454号
申请人: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204953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教北社区五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KQXBQ04。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小窑上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梁源麟。
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云南)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A6E658。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英才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宝。
申请人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云南)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129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云南)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129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