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初2197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玉虎,男,1955年11月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开封市。
被告: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郊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284B。
法定代表人:吕锦标。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发展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50131。
法定代表人:高立。
原告**诉被告***、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23000元,不足部分,由第二、第三被告共同承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7日15时34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豫B×××**混凝土搅拌罐车,挂断龙亭区巴屯三街64号院居民楼主电线(380V)部分线路,导致该居民楼内电压异常,造成西单元二层西户原告家电器线路起火燃烧,酿成火灾。造成了原告家用电器、家具、室内装修等损失共计:323000元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由于第一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重大财产损失。第二被告对该损坏结果有财产保险,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23000元,不足部分,由第二、第三被告共同承担,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信息,经法院查明无此公司,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姗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