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1118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钟祥市,
反诉被告(本诉第三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荆襄循环产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