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1118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钟祥市, 反诉被告(本诉第三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荆襄循环产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