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61995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QNYF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恒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