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1A89J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361M。
法定代表人:毕成模。
被告: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597853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三恒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原告江苏远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60元,保全费4075元,合计9535元,由原告江苏远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