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5978534N。
法定代表人:蒋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
西省忻州市偏关县天峰坪镇闫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88436F。
法定代表人:鲁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且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已注销,本院已裁定变更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21苏0411执异87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