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5978534N,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蒋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154197,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矿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20204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3元,减半收取5536.5元,由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2022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舒丹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