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5686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滕某某,女,住盐城市亭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滕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