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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江苏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5686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滕某某,女,住盐城市亭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滕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