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05执9602号
***、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发出执行令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主动汇付85529.8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7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0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53.80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医疗费2306.87元、**履行期间利息2101.81元和本案执行费1165.4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粤0705执9602号案件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已进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