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炬和耀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财保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三斗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157499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中炬和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区和耀路2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182129。 法定代表人:***。 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炬和耀科技有限公司(2022)粤2071财保259号中山市中炬和耀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512678.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2022年8月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512678.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将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2071财保259号中山市中炬和耀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512678.8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