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执142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留营商务楼A座516号。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案,(2018)京0102民初463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261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网络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
5、通过网络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
6、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有2261659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晶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