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执复301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60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01**0807。 法定代表人:**占,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物流公司)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2019)冀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中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一案中,案外人建工物流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调解书。 衡水中院查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林公司)就《安平友林国际城工程会议纪要》项下的争议,向北京**委员会申请**,中铁公司的**请求为:1、友林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128949836元;2、中铁公司对工程款128949836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友林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从2016年11月7日起,以12894983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计算违约金,至中铁公司**之日的违约金暂计13600675元);4、友林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以12894983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5、本**费用***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于2017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北京**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一)中铁公司和友林公司共同确认,中铁公司施工的安平友林国际城工程7#、9#、10#、13#、23#楼及地下车库已完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87861398.64元,友林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61510000元,欠付中铁公司工程款126351398.64元;(二)友林公司应于2017年10月29日前向中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26351398.64元;(三)中铁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果友林公司没有按照本协议(二)项约定的内容按期支付款项,则友林公司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的标准,向中铁公司支付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五)中铁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六)本案**费330161.03元,由中铁公司承担165080.52元,友林公司承担165080.51元,友林公司应于2017年10月29日前向中铁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费165080.51元。衡水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衡水中院执行的衡水银行育才支行与友林公司一案先查封的友林公司的房产,**与友林公司一案先查封的友林公司的房产,以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与友林公司一案查封的友林公司房产等案件商请移送本案执行。衡水中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冀11执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7)冀11执102号拍卖公告,对友林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 建工物流公司与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友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冀0105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判决:1、限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工物流公司货款5746287.14元及违约金;2、友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安平县为民街东街234号友林国际城7号楼7-1-1001、1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2001、201、301、401、601、701、801、901共计19套房屋,其中5746287.14元及违约金由建工物流公司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建工物流公司分别在2015年8月12日由安平县不动产中心安房预安平县字第××号予以登记及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衡水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即“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裁决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或虚假**,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裁决主文或者**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建工物流公司所提异议,认为本案**调解书损害其利益,但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其异议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调解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衡水中院作出(2019)冀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驳回建工物流公司不予执行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的申请。 建工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衡水中院(2019)冀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该**调解书。事实及理由:一、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中铁公司以“和解”方式确认的工程款优先权违法,中铁公司和友林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非常明显。中铁公司如依据该**调解书优先受偿了17套房屋的价款,将直接影响建工物流公司的债权受偿,侵害建工物流公司利益。二、**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1、中铁公司的工程款早已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已经丧失了优先权,**当事人明知超期却仍然恶意达成“和解”,捏造事实,企图通过**委员会以调解书确认该超期的优先权,应审查核实后不予执行。2、中铁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数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44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中铁公司的工程款,其中只有实际支出的费用才能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利润、税费、利息、违约金等均不能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所以中铁公司和友林公司合意将全部工程款确认享有优先权的侵占恶意非常明显。3、**当事人“和解”确认全部工程款126351398.64元都享有优先权,与其专业特级施工资质身份及工程发包人身份不符,明显在捏造和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三、该**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损害了建工物流公司等案外人的合法权益。1、中铁公司工程款因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已经丧失优先权。2、中铁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数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3、该19套(含17套)房屋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432号判决书确认建工物流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中铁公司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必须确定和证明普通债权已经全部优先受偿,不能妨碍和牺牲建工物流公司的优先权。4、按照法律规定,**委员会无权对工程款优先权作出裁断或认定。四、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案外人自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了不予执行申请。五、案外人系权利和利益的主体;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和利益合法、真实。六、评估价值1.3亿余元的房屋采取整体拍卖方式,不是实现债权的最佳方式,竞买受众面太窄,大幅降价1.05亿元以物抵债,直接关系着中铁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受偿数额。七、超值以物抵债的拍卖房产,后期并不是中铁公司承建。且拍卖前的状态及评估价值与拍卖时、拍卖后的状态和实际价值又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中铁公司答辩称,一、建工物流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其申请。二、建工物流公司理由更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中铁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优先受偿权。当时法律规定并不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是从竣工日期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铁公司与友林公司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而且中铁公司与友林公司在2017年9月份才完成了已完工程的结算,在此之前双方并未办理结算。2017年8月29日之后至完工剩余工程的竣工结算至今未完成,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铁公司对剩余工程款也享有优先权。四、建工物流公司所做的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本案法定优先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其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建工物流公司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已经消灭,因为其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其已经放弃了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其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通过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保障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购房人,将来实现所有权。涉案《预售合同》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其真实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而是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此时建工物流公司已不是涉案房屋的受让人,预告登记的制度目的已被架空,并不能产生相应的保障所有权实现的法律效果。 友林公司未答辩。 本院对衡水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裁决主文或者**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首先,建工物流公司对拍卖友林国际城7号楼7-1-1001、1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2001、201、301、401、601、701、801、901共计19套房屋的价款在5746287.14元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建工物流公司对涉案19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合法、真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该批复规定,中铁公司对涉案19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涉案19套房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按照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项调解内容即“中铁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铁公司对涉案19套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友林公司拖欠中铁公司工程款12894983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了按照该批复规定的中铁公司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即在拖欠中铁公司涉案19套房屋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就全部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项调解内容中关于就涉案19套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友林公司拖欠中铁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损害了建工物流公司对涉案19套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建工物流公司关于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项调解内容中关于就涉案19套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友林公司拖欠中铁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损害其对涉案19套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复议请求成立,就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该部分内容应裁定不予执行,但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其它部分内容并不损害建工物流公司对涉案19套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建工物流公司请求全部不予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衡水中院(2019)冀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虽然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 二、不予执行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项调解内容中关于就友林国际城7号楼7-1-1001、1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2001、201、301、401、601、701、801、901共计19套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 三、驳回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执行北京**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367号调解书中除上述第二项内容以外其它部分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