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财保143号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3层4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成都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3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吴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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