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978号
原告:**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嫚雨。
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化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