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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978号 原告:**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嫚雨。 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化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