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517号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8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