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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517号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8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