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60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京0109民初4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7.03435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3751.72元。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9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启动处置程序。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第三方债权进行核实,已将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7.本院干警曾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27.03435万元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施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