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633号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贸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5元及冻结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5元;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