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002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2)皖1002诉前调确1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支付163803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4年6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移送部门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4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鉴于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24年6月3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税务、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 已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暂无法划拨。本院于2024年6月4日起,以本案执行标的限额对其相关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均为壹年,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4日止。对本案冻结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冻结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续冻结申请,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为: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线下传统查控情况 (一)不动产情况 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路交会处土地【黄国用(2008)第0××3号】,查封期限为叁年,上述土地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等多家单位查封,暂无法处置。对本案查封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查封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车辆情况 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皖JS××**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对本案查封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查封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社区调查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其社区、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参加社保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无社保参保记录。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传唤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其经传唤未到庭。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为: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 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380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