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583行初22号 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向阳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989682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女、生于1989年6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定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湖北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