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5号
申请人:**和,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诉讼代理人:袁春阳,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浠水经济开发区胡衖社区紫荆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854909210。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
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和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以诉讼标的额1206549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PZPP21420123030000000015),为申请人**和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拓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以诉讼标的额1206549元为限;
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PZPP21420123030000000015)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丁学卫
审判员  罗登波
审判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玉国
书记员孔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