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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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6-1号
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首市人民医院。
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石首市人民医院将于2016年1月1日支付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人民医院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70896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石首市人民医院尚未支付给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70896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