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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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6-2号
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首市人民医院。
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石首市人民医院将于2016年1月1日支付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人民医院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70896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