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003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综合楼五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8330.46元【履约保证金26541.13元、质量保修金29782.33元及违约金634元(以29782.3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计至2022年1月10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619元、执行费75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