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民终18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津中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上诉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权
审判员**
审判员*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