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81执恢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88219299C,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杨德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1818657906,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LAYL8X1,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安福农贸市场商住楼2-202号。
负责人:王汉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常德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将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圣特立-未来城”项目工程进度款108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因常德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院裁定协助执行人常德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08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协助执行人常德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执行到位金额1068156元。本院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而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剩余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0民终1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刘敦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