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3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