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3760号
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7988249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或上诉)立案;收集,提交证据材料;权利的承认、放弃、变更,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开发区七垸村天河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04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0元,减半收取16230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佳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