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478号
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60元,减半收取14980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