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902民初328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