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民终6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69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