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5民初13067号 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独山村(武麻高速出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233.50元,由原告湖北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