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805号
原告:湖北迪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道贯泉小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199625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NRD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湖北迪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迪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迪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