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4709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