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8930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