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8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市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鄂0105民初8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市地质工程院达成和解,其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2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