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156号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道贯泉小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19962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海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7200256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海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