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6104号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配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余又能,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楚豪大厦2单元1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贤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又能、湖北博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