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3民初281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赵庙村委庞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2********。 被告: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