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1162号
原告:***,男,200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现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杨庄乡咀刘村民委员会院内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613805451.
法定代表人:金路,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宋家场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泌阳县高邑乡宋家场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2418866100T。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宋家场水库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宋家场水库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宋家场水库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