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756号
原告云南天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天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天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