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1781号
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155P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斌,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航,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含,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天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86359371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孙家荣。
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天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中天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中天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30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玉